(新民诉修改前)管辖权争议申诉书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6-10 10:03) 点击:694 |
申 诉 书 申诉人:山东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山东省XXXX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申诉人:河北XXXX公司 公司住址石家庄市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XXXX)X民XX终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石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将(2XXXX)X民三XXX字第XXXX号案件全卷移交给山东省XX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事实与理由: 山东XXXXXX公司与河北XXX公司有着多年的业务往来,近期由于在产品质量上出现问题,双方在货款结算问题上产生争议。双方争议的标的物带有特殊性,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甚至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河北“三鹿奶粉”事件给河北带来的沉痛教训和负面影响不应忘记。 20XX年XX月河北省XX市法院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将双方于2XX年X月XX日至2XXX年XX月XX日分别在不同时间、地点签订,标的额及供货数量不同,管辖约定地点不同的九个合同“打包”立案受理(立案号:(2XXX)XX民初字第XXX号)。山东XX公司向XX市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河北XX法院既无地域管辖权又无级别管辖权,违反了《民诉法》及最高法院关于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是一起典型的践踏司法程序与公正,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2XXX年XX月XX日,XXX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XXX)X民立终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对XX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行为进行了纠正,但却无视《民诉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出于地方保护和某个人私利,强行将案件裁定由XXX中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新立案号(2XX)XX民三初字第XXX号。山东XX公司在法定的答辩期内向XX中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事实理由和要求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和《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将以下六个合同,合同标的额为XXXX万元(仅为合同价)移交给山东XX公司所在地的XX中院管辖审理。 二、另外的三个合同均约定在供方即河北XX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合同还规定“供方(河北XX公司)将货物运送到需方(山东XX公司)所指定地点”的约定。因此该三份合同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或无效,应当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管辖。”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该三份合同仍应由山东省XXX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北省XXX中级人民法院将九个合同“打包”的案件全卷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山东省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河北省XX中级法院立案庭对申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予理睬,至今也未做任何书面答复。而河北省XX中级法院分别于2XXX年XX月XX日和2XXX年XX月XX日发出开庭传传票要求开庭审理。对于河北XXX中级法院的错误做法,申诉人强烈要求河北省XX级法院以书面方式对管辖异议申请给予书面答复,申诉人并以意见函的方式传真和快件邮寄给河北省XX中级法院,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继续。河北省XXX法院做为一审法院受理审理本案,违反地域管辖的规定,应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要求,以合法的形式向当事人表达、传送法院意见,任何有违于法律规定的做法都应受到监督和纠正,在管辖权问题解决之前任何实体性审理都是违法的。 山东XXX公司肯请河北省高级人法院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XXX)X民立终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河北省XXX中级人法院将该案移交山东省XXX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XXX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附件: 1、管辖异议申请书(一审、二审各一份)复印件; 2、一、二审裁定书复印件; 3、河北省XX中级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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