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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竞汇票损害赔偿纠纷)再审申请书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6-11 09:34)    点击:585

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X

住所地:临沂市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XXXXX商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一、申诉请求:撤消XX市中级法院的(2XXXXXX商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该案。

二、案件主要事实:20XXXXX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背书转让承兑汇票一张(编号:BB/01 XXXXXX,票面金额XXXXXXXXX元),申诉人后将该承兑汇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临沂XXXX公司,此后该张汇票又相继背书进行转让至江苏XXXXXX公司。该张汇票已经申诉人于20XXXXXX日向日照市XXXXX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依法除权判决,申诉人及此后的所有背书人均不知情。为此,最后持票人江苏XXXXX公司向其前手主张损害赔偿并获赔,至申诉人向临沂XXXXX公司赔偿后,依法向被申诉人要求赔偿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及相应利息,被申诉人拒绝赔偿,申诉人遂向XXXX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01026日,XXXXXXX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09X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XXXXXX元及相应利息。被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1117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诉人送达(20XXXXX商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申请再审的理由:综合对比一、二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二审庭审质证时并无新证据,二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并无新事实,为何出现一审判决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呢?原因在于法官的个人主观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适用。 先用简易图示陈述本案诉争承兑汇票的流转过程:

1XXX人民医院        出票给XXXX公司        背书转让给临沂XXXX公司(丧失票据,公求催告并除权判决。)        

2XXX倒卖给XXX        XXX倒卖给XXXX公司(被申诉人)        背书转让给临沂XXX公司(申诉人)      背书转让给临沂公司       背书转让给江苏XX电器公司        背书转让给江苏XX公司。

上述汇票流转过程的事实,在本案一、二审判决书中均予以认定。申诉人在票据丧失后有无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获得除权判决?这是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不同的关键问题。

(一)  再审理由一:二审判决人为消灭了二个相对独立的基础交易关系,混淆了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承担。

1XXX人民医院    出票给山东XX公司        背书转让给临沂X公司(申诉人丧失票据,公求催告并除权判决。) 这个票据流转过程是独立的,申诉人从XX人民医院取得的承兑汇票因XXX涉嫌犯罪行为而遗失,申诉人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获得除权判决所弥补的损失,是基于这一独立基础交易关系而获得XXX人民医院药品货款的债权损失,与向被申诉人主张的损害赔偿不是一个事实和法律关系。

2XXXX倒卖给XXXXX         XXX倒卖给临沂XXXX公司 (被申诉人)       背书转让给临沂XXX公司(申诉人)       背书转让给临沂XXX公司        背书转让给江苏XX电器X公司       背书转让给江苏XX公司。本案中这是一个独立的基础交易关系,申诉人在这一独立交易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被申诉人不否认以背书转让本案诉争票据以支付申诉人货款的事实,在本案诉争票据被除权判决已无效后,申诉人基于双方买卖合同产生的药品货款债权向被申诉人主张损害赔偿,被申诉人有义务基于上述基础交易关系赔偿申诉人的货款损失。

 二审判决混淆了XX人民医院转让票据给申诉人被申诉人转让票据给申诉人是二个相对独立基础交易关系的事实,将二个独立基础交易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混为一谈,因而做出错误判决。

(二)   再审理由二:二审判决申诉人存在过错的事实认定不能成立。

1、申诉人是本案诉争票据的唯一合法权利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申诉人在票据丧失后依据《民事诉讼法》19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XXX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获得除权判决,是基于独立于本案的基础交易关系的权利,合法有效,申诉人无任何过错;

2、二审判决混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XXXXXX无真实交易关系和票据对价支付,XXX与被申诉人也无真实交易关系和票据对价支付,一、二审判决对此事实均予以认定。XXX等人倒卖承兑汇票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已经公安立案,刑事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申诉人的公司管理无力对抗个人的刑事犯罪,不能因某些个人的涉嫌犯罪行为认定申请人的管理过错,并进而排斥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除依法追偿损失外,无法律义务为本案中涉嫌犯罪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案件事实所引发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分别处理,不能混为一谈。

(三)再审理由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向XXX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获得除权判决是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原文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该条第一款的立法宗旨是: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均可适用本章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票据丧失不仅包括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形,还包括其他造成票据权利人丧失对票据实际占有、控制的情形。

申诉人从XXX人民医院取得的承兑汇票因XXX的涉嫌犯罪行为而遗失,申诉人向XX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获得除权判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XX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XXXX民一催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合法有效。

二审判决断章取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前半部分而故意忽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片面地将票据权利人通过公示催告实施权利救剂的情形限定为被盗、遗失、灭失,是对法律的曲解和适用错误。二审判决书“二、被上诉人(注:申诉人)丧失票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程序规定的情形。”部分的论述系对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断章取义的错误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19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诉人有权对丧失的票据向XX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获得除权判决。

(四)再审理由四: 二审判决“三、被上诉人(注:申诉人)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后,导致后果如何承担。”部分,是基于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错误的延伸,依法应予纠正。

1)申诉人是本案诉争票据的唯一合同权利人,行使公示催告权是票据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诉人丧失票据后的其他在票据上背书的人均不能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2)二审判决无权否定已生效的(20XXXX民一催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且(20XXXX民一催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是对与本案无关的另一独立基础交易关系做出的除权判决。二审判决认定江苏XX公司是涉案汇票的最后合法持有人,不仅与二审判决自身相矛盾,而且否定了已生效(20XXXX民一催字第XX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

3)二审判决认定:“基于票据基础交易关系向前手追究损害赔偿责任是合法正当的”,但二审判决却同时否定了申诉人基于同样事实和法律关系向被申诉人行使追偿损害赔偿的权利,与案件整体定性自相矛盾;

(五)再审理由五:二审违反法律程序,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嫌疑。

本案二审久拖不决,从二审开庭到送达判决就23个月,之间存在诸多人为干扰因素,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合法、公开、公正!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请求贵院依法再审。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临沂XXX公司

201302  

附:

20XXXXX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0XXXXX商终字第XXX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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