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韩宗强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4-26 10:41)    点击:3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释如下: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现予公告。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韩宗强律师提供“公司并购  金融证券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韩宗强律师,韩宗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韩宗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15498378 ,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韩宗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临沂律师 | 临沂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韩宗强律师主页,您是第3415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