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韩宗强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4-26 11:05)    点击:3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现予公告。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韩宗强律师提供“公司并购  金融证券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韩宗强律师,韩宗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韩宗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15498378 ,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韩宗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临沂律师 | 临沂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韩宗强律师主页,您是第3415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