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起草首部看守所法 看守所职能定位将转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4-29 16:18) 点击:464 |
公安部起草首部看守所法 看守所职能定位将转变 2014年04月29日14:27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5年来,全国看守所内未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事件。按照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公安部已启动看守所法起草工作。 4月26日,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研讨会上,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表示,看守所职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 赵春光称,2009年以来,公安部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对看守所执法管理进行了全面改革,已建立起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全国的看守所执法管理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取得了极大进步。 看守所履行着刑事羁押机关的职能作用,新刑诉法将近年来看守所管理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了看守所在履行羁押监管在押人员职能过程中,具有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 看守所作为国家专门的刑事羁押场所,是绝无侦查功能的。其职能定位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步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以往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 赵春光说,按照法律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如果开庭或提解在押人员出看守所辨认、鉴定等,应当持县以上办案机关批准文件,且出所和回所要进行身体检查。 为防止办案机关超期羁押在押人员,看守所对于在押人员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羁押期限的报告驻所检察室,对办案机关再提讯的拒绝办理。对发现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形的,向驻所检察室提出建议。 赵春光说,现行看守所条例是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看守所管理的首部行政法规。法规里还把在押人员称为“人犯”,一些制度措施已严重落后。 目前,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在前段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看守所条例修订工作的基础上,公安部正在进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 公安部将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精神,科学规范看守所刑事羁押机关的职能作用,并广泛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意见,积极推进工作进程。 看守所法的制定出台,将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趋于完善,使看守所管理真正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15项人身权利保障制度: 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财物管理制度,主管协管民警直接管理在押人员制度,男性、女性、未成年等分押分管制度,心理干预制度,生活健康保障制度,视频会见制度及规范在押人死亡处理制度等。 10项诉讼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收押制度、防止刑诉逼供制度、保障在押人员辩护权制度、保障辩护律师会见制度、规范讯问在押人员和提解出所制度、在押人员投诉处理制度、对社会开放接受监督制度等。 新闻加点料 看守所和监狱的区别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看守所改革困在公安“自治” 与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相关的,是侦羁分离、看守所地位中立等一系列亟待改革的问题。有专家对记者直言:目前正在进行的看守所条例的修改工作,只是公安机关自身的一种体系内“改良”,并没有触及最本质的“体制问题”。 学界普遍认为,看守所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单位,犯罪嫌疑人又由公安机关审讯,因此,公安机关集侦查权、羁押权为一身,权力太大。看守所地位不中立,直接导致刑讯逼供的频繁发生。 律师会见仍须批准看守所条例架空律师法 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然而,在此次看守所条例修订草案中,对于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并没有体现律师法的规定,而是沿袭了刑事诉讼法中会见要经批准的做法: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安排犯罪嫌疑人与其聘请或者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应当查验案件主管机关安排会见的法律文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依刑事诉讼法行事,律师法被架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利峰告诉记者,律师在代理普通案件时,会见当事人并不困难,但如果遇到大案、专案,会见阻力便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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